(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过依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议》批改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2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和改进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证大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造,促进经济社会可继续发展,拟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进大气环境质量为方针,坚持源头管理,规划先行,改变经济发展方法,优化工业系统和布局,调整动力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归纳防治,推广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施行协同操控。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业归入国民经济与社会继续健康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担任,拟定规划,采纳必定的办法,操控或许逐渐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到达规则的相关规范并逐渐改进。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维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的规则,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进方针、大气污染防治要点使命完结状况做查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查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地大气环境质量改进方针、大气污染防治要点使命完结状况施行查核。查核成果应当向社会揭露。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施行一致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施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舞和支撑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能讨论研讨,展开对大气污染来历及其改变趋势的剖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能和配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能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效果。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纳比较有用办法,避免、削减大气污染,对所形成的危害依法承当职责。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维护意识,采纳低碳、节省的生活方法,自觉实行大气环境维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