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其工艺运行控制指标和运行效果一定要符合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要求。
4.6.3应加强设备管理,确保其在良好状态下运行。对长周期运行或易出现故障的设施、设备、配件,应有备用的设施、设备和配件。
4.6.4应制定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急预案,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因故障或其他情况不能正常运行时,立即向安保科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比较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污染物超标排放。
4.6.5必须将污染防治设施的工艺流程、技术参数、操作规程等的内容制成图板,放在操作岗位或值班室的明显位置。
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充分的发挥起作用,保护自然环境,控制污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程序。
4.2污染防治设施是指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及相关的检测、监控设施、设备。
4.2各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日常维护检查,必须如实反映设施运作情况,做好各项记录。
4.3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设备科对污染防治设施来管理,建立完整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台帐并向环保部门申报和备案。
4.10应格外的重视污染防治设施的技术创新工作,根据污染防治设施的运作情况,适时组织协调技术科及设备、维护部门,强化对污染防治工艺改进和设施可靠性的研究,不断的提高治污效果,增强设施运行的本质可靠性。
4.11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按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培训,改进和完善治污设施的各项管理制度,逐步的提升治污设施的管理上的水准和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4.7.4污染处理介质(包括活性碳、各类酸、碱中和液、生物提取液等)更换记录、台帐和档案。
4.8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停止运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安保科、区、市环保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9财务科制定年度财务计划及设备科制定生产装置检修计划时,其内容应包括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资产金额的投入和检修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4.7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工艺监测必须有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各项记录内容应谨慎保管,保存期至少一年,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4.7.3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过程中监控点(温度、压力、流量、投入物料)的起始分析值,终结分析值、中间过程分析值,进系统及出系统物料的量及有关污染物的含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