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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文件汇总】生态环境部现行有用部门规章汇编

  (2022年11月2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2022年4月6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发布,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2021年11月26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发布 自2022年2月8日起实施)

  (2021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发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21年1月27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令第22号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2006年1月18日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发布 2008年12月6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第一次批改 依据2017年1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关于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第2次批改 依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第三次批改 依据2021年1月4日《关于废止、批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议》第四次批改)

  (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8号发布 自2021年3 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发布 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2月15日生态环境部令第 17 号发布 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部、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1月23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1月16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3号发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2020年4月29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2019年9月20日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发布 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2019年8月26日生态环境部令第8号发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2007年12月2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发布 依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批改)

  (2007年12月2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6号发布 依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批改)

  (2019年6月13日生态环境部令第6号发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019年6月12日生态环境部令第5号发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018年7月16日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发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2018年5月3日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发布,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2018年1月1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发布 依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批改)

  (2017年9月25日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2016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发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2016年12月27日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令第43号发布 依据2021年12月13日《关于批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议》批改)

  (2016年11月16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发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2016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发布 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2015年12月1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发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2015年7月13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发布 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2015年4月16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发布 自2015年6月5日起实施)

  (2015年4月16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发布 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2014年12月1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发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014年12月1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发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014年12月1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发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014年1月27日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6号发布依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批改)

  (2013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5号发布 依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批改)

  (2013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4号发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2013年12月26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3号发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2012年7月25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发布 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2012年2月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发布 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2011年4月1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发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2011年4月1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发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2010年12月15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5号发布 依据2021年12月13日《关于批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议》批改)

  (2010年12月15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5号发布 依据2021年12月13日《关于批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议》批改)

  (2010年9月25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发布 依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第一次批改 依据2021年1月4日《关于废止、批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议》第2次批改)

  (2010年4月2日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令第10号发布 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2010年1月1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发布 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2009年1月16日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修订发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2008年1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发布 依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批改)

  (2007年9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发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2007年7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发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2006年11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发布 依据2021年12月13日《关于批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议》批改)

  (2006年10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发布 依据2017年1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关于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第一次批改 依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第2次批改 依据2021年12月13日《关于批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议》第三次批改)

  (2006年6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4号发布 依据2021年12月13日《关于批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议》批改)

  (2006年3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发布 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2005年11月23日总局令第30号发布 依据2021年1月4日《关于废止、批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议》批改)

  (2005年9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发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2004年6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2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2004年6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2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2004年5月27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依据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批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议》批改)

  (2003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0号发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2003年10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3年8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发布 依据2021年12月13日《关于批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议》批改)

  (1999年12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发布 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批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议》批改)

  (1998年12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同意发布 自1997年11月5日起实施)

  (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1994年3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环管〔1994〕140号发布 2007年7月6日《关于废止、批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议》批改)

  (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3号发布 自1993年6月17日起实施)

  (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自1991年7月27日起实施)

  (1991年1月22日国家环保局、能源部(91)环管字第050号发布 自1991年3月1日起实施)

  (1990年9月25日 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能工业委员会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89)环管字第201号发布依据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批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议》批改)

  本次会议面向全职业搜集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有关技能或配备需求,以及企业当时亟待处理的疑难问题和关怀的热门、焦点、难点,在会议现场设置专家问诊台,约请危险废物方针拟定、环境管理、危险废物辨别、设备运营等方面的资深专家和业界精英现场与参会代表面对面沟通,为企业答疑解惑。

  此次会议将精准对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处理处置技能、设备和项目信息,推行最佳环境实践、设备及其项目,处理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能型企业方针对接、技能推行难,以及本钱供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技能、设备搜集:本次会议面向国内外搜集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适用技能、配备及演示工程事例,经专家委员会挑选后汇编成册,面向参会代表发放。

  企业展洽:为更好地建立供需对接沟通平台,本次会议共设置50个企业展位,展现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能和设备,并与客户面对面沟通互动,完成精准匹配供需。

  2.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技能研制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阅览原文”均可报名“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工业交融立异开展大会”)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