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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以案普法】私自撤除机动车污染操控设备违法!

  近来,海淀区生态环境局收到海淀交通支队移交过来的案件线索——不合法改装车辆。因车辆改装触及撤除排放污染操控设备,故交管部分移交生态环境主管部分依法查处。

  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经过查询查明,机动车驾驶人苏某为提高车辆动力对机动车进行了部分改装,私自撤除三元催化器排放操控设备,苏某的行为违背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路途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法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路途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法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对苏某作出处分决议:处8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对被撤除的三元催化器设备康复出厂原貌,排放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

  三元催化器,是安装在轿车排气体系中最重要的机外净化设备,它可将轿车尾气排出的CO、HC和NOx等有害化学气体经过氧化和复原作用转变为无害的二氧化碳、水和氮气。因为这种催化器可一起将废气中的三种首要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转化为无害物质,故称三元。

  三元催化器便是一个轿车废气排放操控设备,它可以终究靠催化氧化复原反应将内燃机废气中的有毒气体和污染物转化为毒性较小的污染物。

  第十二条本市在用机动车和非路途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许运用人,应当保证装载的污染操控设备、车载排放诊断体系、长途排放办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设备的正常运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搅扰长途排放办理体系的功用;不得私行删去、修正长途排放办理体系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第三十六条违背本法令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则的,由生态环境部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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